Christopher Jon Sprigman 解释了yl34511线路中心可以从其反垄断表弟身上学到什么

安迪·沃霍尔版画的玛丽莲·梦露,蓝绿色背景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时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诉戈德史密斯(2023) 这位传奇艺术家对音乐家 Prince 的摄影师镜头进行改造并不构成合理使用,这一决定震惊了艺术界。许多当代艺术家通过设计来挪用现有的作品,这种做法在上世纪初期的几十年里开始激增。想想马塞尔·杜尚的小胡子蒙娜丽莎或者沃霍尔的——好吧,几乎是沃霍尔的任何作品。

然而,深入研究法院意见的细节,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 《yl34511线路中心法》第 107 条提供了包含四个因素的法定框架,用于评估受yl34511线路中心保护材料的特定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沃霍尔的推理取决于第一个因素——使用的目的和特征,尤其是它是否对衍生新作品的原始作品具有足够的变革性。

克里斯托弗·斯普里格曼
克里斯托弗·乔恩·斯普里格曼

克里斯托弗·乔恩·斯普里格曼,Murray 和 Kathleen Bring 法学教授,参见沃霍尔以此为契机,为合理使用原则的模糊性提供一个新的、可能澄清的视角。在“yl34511线路中心,了解反垄断:最高法院沃霍尔合理使用中的决策和竞争分析的兴起,”出现在耶鲁大学法学期刊论坛2025 年 1 月,Sprigman 辩称,法院在中的意外推理沃霍尔为将反垄断竞争分析应用于yl34511线路中心问题铺平了道路,在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法律领域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他在一次采访中讨论了他的论文。

是什么促使您将反垄断竞争分析工具应用于yl34511线路中心合理使用问题?

嗯,最高法院做了一些我认为出乎意料且有趣的事情,从而开启了讨论。 《yl34511线路中心法》第 107 条规定了与合理使用相关的准则或因素。但国会非常清楚,他们无意抢先法院制定该原则。基本上,他们只是为法院提供一些指导和平台来推理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中,分析中总是有一个要素会提出有关竞争的问题。第四个因素询问原告作品对市场的影响,这总是涉及竞争问题。尽管法院通常不会直呼其名字,但他们就是这么想的。

但是然后在沃霍尔,我认为法院的言论确实将竞争推到了分析的前面,并使其变得更加重要。它说[that]在确定下第一法定因素被告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具有变革性,是否会使分析偏向合理使用,法院应考虑被告的使用是否具有相同或不同的目的。法院谈论这一点的主要方式是,具有相同目的的作品往往会与原告的作品竞争,而具有不同目的的作品往往不会与原告的作品竞争。我认为这确实促进了竞争分析。

作为一名反垄断律师,我想,如果我们真的认真对待这个问题,我们会怎么做?让我们来谈谈如何以有纪律的方式做到这一点。

顺便说一句,美国法律研究所首次对《yl34511线路中心法》进行了重述,我担任了该报告的记者,最终版本即将发布,其中在合理使用部分讨论了很多内容沃霍尔及其对竞争的影响。我希望它能为律师提供指导,帮助他们充分利用最高法院基本上给予我们的东西。

当时沃霍尔这一决定,一些法律分析人士认为,鉴于当代艺术经常密切模仿现有作品,这会给艺术家带来麻烦。您认为该决定会使合理使用分析变得更简单、更复杂,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目前尚不清楚它的作用。其影响可能相当复杂,并且随着律师的适应而变得更加清晰。我试图在文章中向yl34511线路中心律师描述我们将如何思考第一个因素中的这个新的竞争问题。如果法院确实希望我们考虑竞争问题,反垄断律师会如何考虑竞争问题?我希望,当您进行竞争分析时,您实际上可以了解到哪些用途会损害原告的市场,哪些用途不会损害原告的市场。

我认为在某些方面第一个因素和第四个因素已经融合,但在某些方面却没有融合。更重要的是,竞争在第一因素分析中变得更加重要。我认为,变革性问题对于结果来说仍然是绝对重要的,但现在竞争真正在解决这个问题。

还值得指出的是,同时沃霍尔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就像最高法院的所有决定一样——无论如何,它都不是最后的决定。但我确实认为这非常有帮助,并做出了一些明智的干预。

问这个问题几乎已经成为陈词滥调,但人工智能在这一领域引入了哪些新问题?

我想说,人工智能无疑重新激发了这些合理使用问题。之后的问题沃霍尔是被告的使用是否与原告的作品存在竞争。当谈到训练人工智能时,这有点像批发竞争,对吧?通常,这不是针对任何一项工作,而是针对所有工作。法院现在试图弄清楚这种竞争(批发竞争)在合理使用分析中是否算作。

至少有一个法院说过:“好吧,这种一般竞争就是竞争。”我的观点是,这种分析将是真正的创新。我其实并不认为这是正确的。正确的问题是被告的使用是否与原告的特别是工作。据我所知,在大多数涉及人工智能训练的案例中,与原告的工作不存在特定的竞争——至少对于通用大型语言模型而言是这样。人工智能制作的作品可能会与一般人类制作的作品竞争。但你必须问yl34511线路中心法是否真的旨在以这种方式限制竞争。我认为它无意这样做。这不是《yl34511线路中心法》所考虑的模式。是否应该是一个单独的问题。

您有什么特别的工作可以作为本文的跳板吗?

我使用了一些例子案例手册我与 Daniel Francis [JSD ’20] 共同撰写,因此存在一些交叉作用。写这本书让我在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思考反垄断问题。从案例书中,我对竞争的本质有了一个非常好的现成观察,这是丹尼尔最初的贡献,我在文章中使用了它。这是一个关于如何定义市场并弄清楚市场上有哪些产品的很好的例子——特别是咖啡市场。竞争分析对于思考合理使用分析非常有帮助。它涉及仔细思考技术上相似的产品,但它们可能不会以反垄断律师思考这一概念的方式进行竞争——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不将两种产品视为替代品,一种产品可能不会限制另一种产品的定价。

这种对可替代性和产品之间经济关系的仔细思考是反垄断律师分析竞争前景的方式。与yl34511线路中心律师传统上的做法相比,这是一种更为细致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对我来说,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让yl34511线路中心律师知道,他们在这个相关领域有一些长期以来一直在考虑竞争问题的兄弟。反垄断律师已经开发出一些非常好的方法来评估产品是否竞争。本文为yl34511线路中心律师提供了有关这些方法如何运作以及如何将它们移植到yl34511线路中心案件中使用的基本入门知识。

这对我来说很有趣,因为反垄断是我的起点。直到今天,反垄断视角仍然影响着我对知识产权问题的看法。无论我涉足法律领域,对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关注始终是我思考的基础。

本次采访经过精简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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